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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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元区群丰镇长岭社区四组组民刘国良,因个人保管不慎将株县22B集用(91)字第15-4-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遗失,特此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群丰中心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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