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4+1”轮值执法队开展“禁捕”行动。 通讯员供图
株洲日报记者 俞强年 通讯员/漆小丽
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国家战略被写入法律。
湘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长江保护法》对于我市加强湘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市河长办正对接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六进”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市民知法用法,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将为保护母亲河提供哪些保障?记者为您进行梳理解析。
【看点一】树立绿色发展规矩 ——禁止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因此,《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立下绿色发展规矩:
《长江保护法》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这是《长江保护法》第十八条中明确统筹绿色发展规划中的重要内容。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制定绿色发展红线的同时指出,“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看点二】建立流域协调机制 ——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如何将 “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怎样促进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长江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建立流域协调机制。
其中,第五条中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并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和地方协作机制。
保护长江,离不开长江沿岸各级地方政府的总指挥、总调度和运筹帷幄。《长江保护法》通过加强政府责任,来理清部门履职边界,理顺中央和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解决谁都可以管、谁都不愿管以及部门间监管方法、尺度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总数的65%,包括了系统明确政府责任制度、地方政府考核制度、约谈地方政府制度以及政府向人大报告制度。
【看点三】推进流域休养生息 ——“禁”“养”结合保护生物多样性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长江保护法》明确要实施统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关键,一方面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停止过度的人为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科学规律,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系统功能,使长江达到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
“禁”字当头!《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养”要呼应。《长江保护法》中要求加强长江资源保护,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以及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看点四】高标保护且顶格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最高可处罚500万元
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都是长江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长江保护法》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之上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的防治内容,比如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的排放。
对于长江流域近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的转移和倾倒的问题,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
在保障措施上,长江保护法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对于破坏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跨区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实行严格执法。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
“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举例说,包括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或者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是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