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温琳
【核心阅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便是题中之意。
随着互联网和其他科技的发展,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大量出现。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在这一背景下,将人格权独立设为一编,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不仅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人格尊严,还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记者专访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邀请律师就市民在生活中容易遇到的五个方面的侵权问题,进行案例解读。
主题
1.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
公开他人的肖像
【案例】
最近,张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上个月,她去一家民宿体验一下。民宿环境不错,她自己拍摄了几张生活照,“晒”在了微信朋友圈。
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她离开民宿几天后,在该民宿推广网站上,看到了自己的照片。
原来,该民宿老板未经过张女士同意,擅自将张女士微信朋友圈里的照片,下载并发布到网络平台上,进行广告宣传。
张女士找到民宿老板时,老板却说,他没有用张女士的照片进行营利,不用承担责任。
请问,民宿老板用了张女士微信朋友圈里的图片,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说法】陈扬帆律师:
《民法典》实施后,只要本人不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特殊情况,比如涉及学习研究、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公共利益等。
民宿老板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肖像权。张女士可以向网络平台举报视频、图片的发布者,或者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要求店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张女士有权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主题
2.
侵害他人健康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
小芳是某日用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小霞是爱美丽科技集团公司的销售经理。一天,小霞携带三台数码经络治疗仪至小芳店内进行产品宣传,小芳遂联系小珍来店体验数码经络治疗仪。
小珍在使用数码经络治疗仪时,小霞进行了指导,并要求小珍在使用时,大量饮用温白开水。哪知,小珍很快感觉不适,并伴有呕吐现象,被人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并被确诊为水中毒。
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小珍所使用的数码经络治疗仪,并非爱美丽科技集团生产销售的产品,该产品外包装盒、机身和使用说明书上均未标示生产厂家、注册证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出院后,小珍找到小芳和小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小珍将小芳和小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小珍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说法】秦晗律师:
本案中,小芳和小霞两人,均侵害了小珍的健康权。小珍使用小霞推荐的未经注册的产品,并在小珍使用过程中做了指导,但没有明确告知小珍使用该产品的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对于小珍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小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芳作为个体店主,联系小珍到该店接受服务,作为召集人和指导场地的提供者,对小霞的仪器未行审查,主观存在一定过错,客观上其行为与小珍的损害后果亦有关联,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身心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作为身心统一体的人,身体和心理是紧密依存的两个方面,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具有密切的联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殴打、推搡、撞击、撕咬、肉体折磨、威吓、精神折磨或者不作为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题
3.
网络公共空间,也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
【案例】
晓兰经营着一家美容店,并在店里做美容师。
一天,小赵陪朋友来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晓兰为小赵朋友做美容,小赵则询问之前她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随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一度闹到公安部门介入。
双方发生纠纷后,小赵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晓兰和她的美容店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晓兰从业主群中移出。晓兰的美容店因小赵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
请问,小赵的行为是否侵犯晓兰和她美容店的名誉权?
【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说法】马伟华律师:
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小赵在微信群的涉案言论,容易引发小区居民对晓兰和她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美容店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晓兰个人及美容店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小赵的行为侵害了晓兰、美容店的名誉权。
微信聊天软件在现代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名誉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主题
4.
名称权享有一定范围的专用 他人不得侵犯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数十年从事设备生产的专业制造商,在业内享有较高的专业知名度。小贾是A公司职员,离职后在本地区注册了B公司,经营业务与A公司基本一致。
2020年某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某搜索引擎中将A公司的名称设置为B公司的搜索关键词。当客户通过该搜索引擎搜索A公司时,首先显示的是标题为A公司名称但实为B公司官方网址的链接,点击后直接进入B公司的官方网站。
A公司立即联系B公司,要求其撤销所有与A公司名称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A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说法】罗佩瑶律师:
本案中,B公司在某搜索引擎中将A公司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导致欲了解A公司及其产品的用户,在该搜索引擎中搜索A公司时,却进入B公司网站链接,进而误导用户进入B公司网站。B公司的行为势必降低用户对A公司的访问几率,足以误导用户认为A、B两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使得A公司潜在客户和交易机会有可能被B公司获得。
因此,B公司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法人名称重要的作用是与其他法人相区分,尤其是避免与同业者之间发生混淆。
主题
5.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者篡改他人个人信息
【案例】
近日,小孙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包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获利3.4万元。此后,上述信息又被小孙的下家以各种方式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使得该部分个人信息被多次倒卖。
小孙的行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说法】汤雪云律师: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同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小孙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小孙不仅要按照其获利赔偿损失,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