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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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温琳

    【核心阅读】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是否幸福,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是否幸福密切相关。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与每个人都有直接的关系,婚姻家庭法又与整个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与社会的发展变革密切相关。

    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国力日益强盛,小家庭的生活质量也不断提升。但同时出现离婚率逐年攀升、赡养老人不尽人意等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围绕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主题,以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时,还将在推动妇女解放、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和谐家庭建设、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对此,记者专访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邀请律师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市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容易遇到的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案例解读。

    主题

    1.

    收养人条件放宽 无子女家庭可收养两名子女

    【案例】

    老钱是一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员工,膝下有个女儿,向福利院提出收养一名小孩的申请。

    经过福利院了解,老钱现年50岁,身体健康无疾病,收入稳定,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福利院里面有一个女孩叫妞妞,她的父母因为交通事故身亡,今年刚好满8岁。

    老钱见妞妞懂事可爱,一见如故,想要收养她。福利院与妞妞沟通,妞妞也表示愿意接受老钱的收养。

    老钱能否收养妞妞呢?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说法】赵研艳律师:

    《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现行的《收养法》把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民法典》与时俱进放宽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家庭可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以收养一名子女,同时对收养人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件,即加强对收养人品行的审查,更好地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抚养、受到良好的教育。

    由于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现实,《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养规定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下调至八周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实施后,老钱的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只要妞妞本人同意接受老钱的收养,老钱便可合法收养妞妞。

    主题

    2.

    危急情况下 可以立口头遗嘱

    【案例】

    一天早上,老王在逛菜市场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摔倒在地,在周围群众帮助下,老王被120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在救护车上,老王自觉命不久矣。当时,他的家属不在身旁,紧急之下,遂向身旁的两位医生交代,万一他不幸去世,他的财产将如何归属。

    到达医院后不久,老王经抢救无效死亡。老王在救护车上,向救护车上两位医生表达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说法】何莎律师:

    《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为避免身故后的纠纷,每种形式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其中,立口头遗嘱要求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进行,且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是有条件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老王在救护车上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要求,是有效的。假设老王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转危为安,危急情况解除了,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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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婚内财产分割 给夫妻共同财产上“保险”

    【案例】

    小陈与丈夫是2010年的春天,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俩人经过数年的奋斗,丈夫从一名大货车司机做起,现在经营一家大货车运输业务的公司,收入颇丰。

    2019年,小陈发现丈夫在经营货车运输业务期间,与一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还为该女性购置了房产。小陈与丈夫感情尚可,考虑到子女成长的因素,也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小陈希望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请问,小陈是否有权利,对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女性购置的房产进行分割?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说法】陈建军律师:

    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比如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知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于第三人名下,故意不让对方知悉;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已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等,有权利要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小陈丈夫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于第三人名下,故意不让对方知悉,严重损害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所以,《民法典》实施后,小陈有权分割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包括丈夫为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女性购置的房产。

    主题

    4.

    夫妻要离婚 需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案例】

    2021年的某天清晨,刚刚新婚一年的小陈与妻子小龙,因一点生活琐事,大吵了一架。双方情绪十分激动,均表示生活过不下去了,提出要离婚。

    于是,不久之后,双方在情绪还十分激动的情况下,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马上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知小陈与小龙,可以受理他们的离婚申请,但他们需要冷静30天,之后双方仍坚持要离婚,俩人需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才予办理离婚证。

    小陈与小龙当时在气头上,对于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冷静三十天非常不理解,认为工作人员干涉了他们的婚姻自由,但也没有其他办法,俩人只能先行回家。

    没过几天,俩人情绪逐渐稳定下来,没到三十天,双方再次重归于好,没有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说法】刘灿律师: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

    这一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独创或新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是名称有所不同。比如,英国叫离婚反省期,法国叫离婚考虑期,韩国叫离婚熟虑期,美国叫离婚等候期等。其目的是对离婚进行一定的干预,降低离婚率,对婚姻的瓦解起到一个缓冲作用。

    《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针对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所谓闪婚闪离现象,尤其是冲动离婚现象,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离婚。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就从制度上进行了设计。

    目前,我国离婚的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坐下来友好协商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双方之间就某些点或者一方不想离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而“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形,诉讼离婚并没有30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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