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刘思思 龙智婷
株洲日报讯 大部分人都知道,提供住宅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是犯罪,却不知道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也是犯罪!近日,攸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王某一审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王某是个“瘾君子”,平时游手好闲,靠打些零工来维持生活。今年6月25日,王某打电话给自己的“毒友”李某,问李某哪里可以买到毒品来吸食。在李某的带领下,王某又开车接到了同为“毒友”的林某和邓某,4人一起在吴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小包冰毒。随后,王某将车开到一个废弃煤坪,4人在王某的小车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将该毒品吸食完。当日,公安机关在摸排线索时,将王某传唤到案,王某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的事实。
办案检察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需是行为人事先已经支配、控制的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和封闭,但不要求绝对封闭,如住处、饭店、宾馆等,小汽车、轮船等半封闭的交通工具也可以认定为容留场所。当发现身边有吸毒人员时,应积极主动劝告其不要吸毒或者向所在社区、公安机关等举报线索,不予劝告,不予举报,却积极提供场所供其吸毒,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