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质口罩 团伙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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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黄怡康

    株洲日报讯 8月31日,醴陵市首起涉疫情案件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易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万元;徐某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蒋甲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万元;蒋乙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全国多地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口罩成为紧俏商品,被告人易某、徐某、蒋甲、蒋乙都产生了销售口罩牟利的想法。蒋乙提供约10万元资金与蒋甲一同开车前往湖北购买口罩。蒋甲、蒋乙明知购买的口罩系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不能起到防护新冠肺炎作用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并将该情况告知了易某、徐某。易某与徐某合伙,易某负责联络进货渠道,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招揽买家负责销售。

    今年1月29日,蒋甲、蒋乙在醴陵市工业园汽配城后方的大坪中将从湖北购入的16万只口罩销售给被告人易某、徐某,易某、徐某将16万只口罩提价后销售给其他买家,从中获利。4人共同乘车准备前往蒋甲的住处进行结算,路经醴陵市星海明筑小区,易某下车进行口罩交易,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醴陵市公安局查获。后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被扣押的4箱口罩颗粒过滤效率均低于30%,不符合标准要求,经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徐某、蒋甲、蒋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法规,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易某、徐某、蒋甲、蒋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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