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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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我市户籍,在我市就读普通高中(包括中职学校)并考取二本及以上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人员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资助: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3.城乡低保户子女;

    4.家庭困难职工子女(已加入工会组织),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已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5.因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天灾人祸等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7.其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助的学生;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家庭一般困难的学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资助5000元,至大学毕业。

    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如下: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申请,填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7月28日前)

    2.学校初审。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并排序。(7月30日前)

    3.入户调查。各高中学校组织工作人员、晚报记者及志愿者深入贫困学生家庭进行入户走访调查核实。(7月27日至8月7日)

    4.县级复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辖区内申请学生资料,核查申请学生家庭财产(重点查是否有二套商品房或消费用小汽车)。(8月10日前)

    5.联合会审。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联合主办单位会审所有申报材料。(8月12日至14日)

    6.抽查复核。主办单位对高中学校上报的拟受助学生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不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者,将在全市对报送学校、审核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资助资格,对上报单位年度考核作扣分处理。(8月18日至21日)

    7. 录取核实。(8月24日)

    8.家庭财产信息核实。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房产局、市车管所对资助对象家庭财产信息进行核实。(8月25日)

    9.联合终审。(8月24日至25日)

    10.媒体公示。在株洲晚报集中公示拟资助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在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8月25日至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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