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可获奖励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株洲日报记者 刘平

    通讯员/王佐中 王润琪

    株洲日报讯 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记者从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获悉,该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1795人。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王建军介绍,《社区矫正法》为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正确执行提供保障。依据该法,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法》共有9章63条,其中涉及民政工作的相关条款有14条,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与作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