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俞强年 见习记者 钱惠
【背景】
在一些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案件中,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案例】
垃圾从天而降,致颈椎脱位
近年来,我市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
2015年7月12日,荷塘区南岳岭一村8栋附近,11岁男孩被一袋从天而降的垃圾击中后脑勺,颈椎被砸脱位。
2018年10月11日,天元区凿石花园小区,有人从楼上丢下两颗螺丝,砸中一辆车,车后窗玻璃破碎。
2020年5月3日,天元区圆方路一小区业主郭先生被高空剩汤泼满全身。
……
市中医伤科医院外科主任田夏元表示,他们医院每年都会接到五六个因为高空抛物受伤的伤者。
有数据证明,一个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一枚20克的麻将从20楼抛下可致人骨折;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抛下击中头部可致人死亡。
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让地面行人“步步惊心”。
【释法】
“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有望改变
按照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一楼内的住户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谁造成的损害,就只能让无法自证无责的全楼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这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侵权责任规定进行了完善细化。一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即明令“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从经济上驱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主动追偿,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三是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行检查、排除建筑物风险、隐患,加装摄像头配合公安、法院调查取证以更好地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四是明确要求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张云霞律师认为,“以前发生高空抛掷物,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加害人实行补偿责任的‘连坐’,无疑是对高空抛掷物行为的纵容。”如今明确有关部门的积极调查义务,采用刑事方法查清侵权人,这无疑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