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民政局 关于依法给予34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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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年检工作中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以任何形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连续三年未参加年度检查(2016、2017、2018年度)或长期未正常开展活动的34个社会组织(附件)依法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民政局或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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