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马文章
通讯员/旷志高
近日,我市不少企业复工、市场开市,逐步回归日常工作生活节奏。而延期复工的这段时间,员工工资该如何算?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能否裁员?记者就市民关心的一些劳动关系处理热点问题,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疫情防控期间能否解除或到期终止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或被派遣劳动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或派遣期限届满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薪酬如何计算?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参照国家、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5.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难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怎么办?
可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