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三类行为将被认定为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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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廖喜张

    通讯员/欧阳芳

    株洲日报讯 近日,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商品乱涨价将可能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加强价格管控。上述商品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日(2020年1月24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较1月24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发改部门将高度重视特殊时期保供稳价工作,重点抓好粮油、肉蛋、蔬菜等民生商品及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市场价格监测,发现有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将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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