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陈正明
株洲日报讯 1月30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有关通知,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明确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10种问责情形。
这10种情形包括:值班值守未按要求及时到岗到位;对防疫指令传达和工作部署推诿拖延、消极应付;对疫情的检查、发现、报告、隔离、救治等防控措施不及时、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疫情;有往返湖北疫区或与湖北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不及时向当地组织和疫情防控机构报告,各地各单位对本地本单位上述人员情况不排查、不报告;对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行为监管和查处不力;贪污、滞留、截留、挪用、挤占疫情防控款物等。
通知明确,对上述情形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在疫情防控中不听从统一指挥、不服从统一安排,擅离职守、贻误战机,临危退缩、临阵逃脱,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严重失职失责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同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