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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日报记者 高晓燕
通讯员/单丹 叶园
【政策干货】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优先清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以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时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的除外)。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