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高晓燕
通讯员/单丹 叶园
【政策干货】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优先清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以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时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的除外)。
【政策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8]14号)
【案例】株洲金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株洲市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运输公司,由于株洲冶炼集团整体搬迁,金马运输公司也面临单位注销的困境。该单位有195名职工,其中在职160人,退休35人。根据相关文件,市医保局帮助该单位妥善安置参保人员的医保关系,对于在职人员为其办理医保停保手续,并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这部分在职人员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退休人员妥善做好安置预留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该单位积极配合安置工作,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无缝对接,让在职人员顺利过渡,同时也为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10年的大病互助费,将退休人员交由市医保局进行社会化管理,得到职工的一致好评。
详情可拨打市医疗保障局电话28681666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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