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罗丽芳 刘思园
株洲日报讯 因修缮房屋需要木材,不想花钱购买,就打起了歪主意——上山盗伐林木。近日,芦淞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盗伐林木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刘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2月至3月,因修缮房屋过程中需要大量木材,又不想花钱购买,刘某知道白关镇沙提村李大冲组的集体山头上有大量树木,数次晚上偷偷摸摸开着借来的小货车砍伐由组上分给易某等3人的杉树51株。
事后,经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刘某盗伐的林种为一般用林,树种为杉树。被采伐杉木积蓄量为4.04立方米,木材材积为2.8立方米。经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盗伐的杉树价值为3135元。
今年3月13日,刘某落入法网。到案后,刘某赔偿了被害人易某等3人共计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据了解,《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