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上调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株洲日报记者 马文章

    株洲日报讯 本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了。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显示,市本级及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云龙示范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343元/月调整为1445元/月;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09元/月;茶陵县、炎陵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73元/月。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保满一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参保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2个月,但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单位没有替员工购买失业保险,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或者通过劳动仲裁、打官司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