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程瑾
株洲日报讯 近日,申请执行人帅某将一面印有“高效为民解困难,千里执行一日返”的锦旗,送到天元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卫群手中。
2017年,帅某与陈某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经营某锌业有限公司,其中流动资金800万元由帅某出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2018年4月,双方签订了《解除合伙经营协议书》,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后双方发生纠纷,帅某向天元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陈某需向帅某支付解除合伙经营后的款项210万余元。因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帅某无奈向天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4日,该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帅某称其在内蒙古经营了一家科技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希望法院尽快将案款执行到位。该案承办人吴卫群在立案当天即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陈某在福建某银行拥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第二天,吴卫群便带领书记员唐鑫璐一早搭乘高铁赶往福建,下车后顾不上吃中饭就立刻赶往银行扣划存款,扣划完成后是下午5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