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全华
近段时间,笔者在接触芦淞区、天元区两起物业纠纷时,发现一个共性——两个小区业委会的诉讼代理人对外却宣称自己是律师,有点羞于表明法律工作者这个实际身份。
是法律工作者,还是律师,这个身份对诉讼当事人并不重要。实践证明,这两个法律工作者并非西贝货,他们没有乱扯虎皮当大旗、乱拍胸脯夸海口,不负所托打赢了官司。对小区居民来说,只要诉讼代理人帮他们理清了物业“麻纱”、夺回了小区自治权、实现了业主当家做主就行,至于其真实身份并不是关键。细问之下,才知这两个诉讼代理人对其身份遮遮掩掩,就是担心委托人怀疑其执业能力,害怕诉讼另一方看轻自己。回头再看,这种障眼法只是一种自我安慰,打官司靠的还是自身实力,否则给你金刚钻也揽不了瓷器活。
起于草根,服务基层,法律工作者并不比律师逊色。我国基层法律服务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在当时律师极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为群众“代言”。随着时代发展,律师越来越多了,并不表示法律工作者就该出局了。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有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与律师形成一种竞争关系。是骡子是马,拿出来遛遛,谁说法律工作者就要被人歧视?
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打得了官司,当得了法律顾问,提供得了优质法律服务,就是百姓心中的法律使者,何必自惭形秽?亮出你的底牌,大胆地往前走,法律工作者也将为法治株洲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