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程瑾
株洲日报讯 5月24日,天元区法院依法对我市首起“套路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杨某东以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8万元。
2016年4月份左右,杨某东等人纠集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宋某美、宋某隆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过程中,以“有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工资卡、公积金、房车等任意一项就能贷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只有被害人信息的借款、房屋租赁等虚假合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证据等手段制造履行合同的假象,逼迫被害人还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或认可高额违约金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然后采取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敲诈勒索和上门堵锁眼、油漆喷字、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等“软暴力”方式,软硬兼施强行索债,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杨某东等人共实施犯罪行为27起、违法行为2起,诈骗、敲诈勒索数额280万余元,其中犯罪既遂195万余元。
2017年10月一天,被害人胡某因手头拮据向杨某东等人借钱3万元,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实得2.25万元。事后,杨某东等人了解到胡某还在别处有借款,遂以胡某隐瞒信息为由敲诈胡某,逼迫胡某签订25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并虚构胡某再次借款的银行流水,通过殴打、威胁、诈骗等手段,迫使胡某接受他们的无理要求,然后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意图非法占有胡某名下房产。被逼入绝境的胡某向警方报案,“套路贷”真相浮出水面。
杨某东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宋某美因犯以上4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1万元;宋某隆也因同罪获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被告人均以犯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1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9名被告人犯罪资金208万余元被没收,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95万余元。
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认罪,有2人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