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稀土的“技术指导”获刑1年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株洲日报讯 野蛮使用“原地浸矿法”开采稀土,直接排放的污水氨氮浓度超出国家标准55倍,严重环境污染。近日,为非法采矿团伙提供技术指导的王某被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违法所得8万元被追缴。至此,这起茶陵县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判刑的涉案人员增至12人。

    2016年7月底,江西省赣县人陈某来到茶陵县,与宁某等商议开采稀土事宜。商定由宁某、朱某提供开采稀土山场,负责协调关系,并做好修路等前期工作,陈某负责提供开采技术、购买采矿原材料、招募采矿工人和销售产品等;共同出资100万元作为开采稀土的启动资金,陈某出资70万元占51%的股份,宁某出资30万元占49%的股份,按出资比例分红。

    当年9月,陈某雇请赣县的王某负责技术指导,并从赣县请人前来进行基础建设。两个月后,陈某、王某等人开始采用“原地浸矿法”非法开采稀土。他们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外排至下游山涧。经检测,在其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锰的浓度超出国家标准12倍,氨氮浓度则超出国家标准55倍,最终导致开采点下游小溪和建民水库中的鱼群大量死亡。当地村民十分恐慌,不敢饮用地下水。

    案发后,部分团伙成员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去年7月10日,茶陵县法院对陈某等11人违法采矿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获刑7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11名团伙成员共同承担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438万余元;团伙成员违法所得共计150万元予以追缴。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