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集中宣判扫黑除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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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喻志强 张雅涛 邓紫微 周子熙

    株洲日报讯 5月24日,全市法院举行第7次扫黑除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天元区、荷塘区、石峰区、醴陵市4个基层法院对相关案件予以判决。

    当天,荷塘区法院集中宣判了2起涉恶案件。其中一起为涉恶传销案。

    2013年4月以来,王某洲、朱某帅等人被他人拉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后积极接受“组织”培训。先后辗转于湖南株洲、衡阳和湖北鄂州等地,以“找工作”“游玩”为诱饵,通过打电话、发QQ和微信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前往传销窝点。待控制被害人后,强迫其购买虚拟的“天津天狮”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组织。

    2017年4、5月间,该团伙在荷塘区麻园一村、天鹅花园、印象华都潘家冲等地,以“家”为单位,形成多层级的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王某英、宋某君等10余名传销人员,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2018年,在王某洲授意下,“大主任”朱某帅指使团伙成员林某晴、韦某金等人,分别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全部收缴,非法获利9万余元。后为引诱、威逼被害人加入该组织,继续将被害人房门反锁并派专人看管,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用上课、聊天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说教洗脑。

    王某洲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朱某帅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醴陵市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甲、钟某乙、彭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自2017年起,周某甲与钟某乙、彭某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辱骂、威胁的手段,强行逼迫他人转让挖机、退出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斜井承包工程。同时,被告人周某甲还无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均楚镇青山村李家湾的老屋内,容留未成年人潘某和丁某吸食毒品。

    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钟某乙、彭某丙分别获刑3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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