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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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单位、驾驶员:

    按照《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工作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截至目前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但仍有部分经营权已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未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工作。针对该情况,经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车辆经营权已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单位(下称运营单位)与驾驶员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等途径清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

    (二)针对车辆经营权已到期,运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经营关系未处理完毕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1.运营单位与驾驶员就清理规范经营关系已诉诸于司法途径,且暂未通过平等协商等途径达成一致意见的,驾驶员须于2019年5月24日下午18:00前,携带司法机关受理诉讼文书(原件及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业务科(联系人:何爱群;联系电话:0731—28679021)进行备案登记。经核实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许相对应车辆经营权延续经营,车辆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不变,直至司法程序终结为止。诉讼期间,运营单位与驾驶员仍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处理经营关系,如双方能够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终止司法诉讼,仍可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执行,由车辆所有者重新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车辆经营权。

    2.运营单位与驾驶员就清理规范经营关系一事既无法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又未诉诸于司法途径或已诉诸于司法途径但未在规定时间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的,相对应车辆经营权由政府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收回,车辆不得上路违规营运,市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据上述规定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严厉打击。

    株洲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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