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周子熙 邓紫微
株洲日报讯 4月12日上午,醴陵市人民法院对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等人在黄某坚(已判刑)的提议下,以各自车辆入股成立了一个共计13台七座车的黑车车队,并自称为“小车帮”。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在未取得道路运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小车帮”非法从事醴陵至汕头、普宁往返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业数额达到688680元,扣除支出后,每股分红为50000元。为达到垄断经营目的,黄某甲在以黄志坚、周某龙(已判刑)为首,与瞿某峰(已判刑)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指挥下,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采用拦截、恐吓、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在醴陵市明月镇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及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黄某甲多次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参与,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谢某乙、刘某丙亦积极参与。
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醴陵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予以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8个月、6个月,处罚金6万元、3万元、2万元,并对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收益判决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