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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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务院、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截至2019年3月31日,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阶段性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推进后续相关工作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截至2019年3月31日,车辆经营权已到期,且未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巡游出租汽车不得上路营运,但企业与驾驶员仍可通过平等协商等途径厘清债权债务、确定车辆所有权,并由车辆所有者重新申请车辆经营权。市交通运输部门近期将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并上路营运的车辆按非法营运依法予以打击。

    (二)车辆经营权已到期,且已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者须在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车辆经营权使用权申请手续,并尽快办理加入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车辆过户及相关营运手续;不能及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所有者须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临时营运证延期申请,延期截止日不得超过2019年4月30日,否则政府将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使用权。

    (三)已与企业清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并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权协议》及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权证》的驾驶员,必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在一个月之内自愿选择已入围的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的其中一家为其提供集约管理服务,并签订集约管理协议。未按期选择进入集约管理企业的,政府将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使用权。

    (四)车辆经营权未到期,且尚未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仍可继续按照《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提前参与改革。

    (五)已通过司法途径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原则上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由车辆所有者申请车辆经营权使用权。如法院判决车辆所有者为企业,但企业愿意与驾驶员重新协商,将车辆所有权确认给驾驶员的,企业可参照《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权增量指标(以法院判决书下达日期为准)。

    (六)车辆实际出资人为企业,且车辆没有固定承包经营者的,由企业将车辆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公证或者法院确权),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签署承诺函,准备车辆相关凭证资料和公示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如有争议,均由企业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同时,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暂时停止争议车辆的经营行为,待争议解决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与争议方协商或裁决的结果予以处理。

    (七)已通过公开征集入围的集约管理企业,必须履行其承诺事项及标准。达不到承诺事项及标准的,可通过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在整合过程中,整合各方应将已吸纳的驾驶员按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服务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平移至整合后拟保留的集约管理企业,整合后的企业必须达到其承诺事项及标准,否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取消其集约管理企业资格。

    株洲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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