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江南汽车站客运班车分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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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交通、安监、公安部门的安全和反恐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安排部署,决定对现进出株洲市江南汽车站的市际客运班车实施分流,分流后的客运班车进入我市城区等级客运站停靠和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流范围

    现进出株洲市江南汽车站的市际客运班车。

    二、分流原则

    (一)统一安排分流。经我处与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商定,综合我市各等级客运站容量情况,确定了初步市际客运班车分流安排,优先执行。

    (二)按照附卡分流或自行协商分流。对统一安排分流有异议的,也可按照附卡分流或自行协商分流的原则,由车主和客运站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进入其他相应的等级客运站停靠和始发。协商不了的统一安排分流。

    三、分流措施

    (一)现进出株洲市江南汽车站的市际客运班车经营者须在3月20日前,根据统一安排分流、附卡分流、自行协商分流的要求进相应的等级客运站停靠和始发。并与相应的等级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后,到市运管处驻站办办理相关进站手续。各接收等级客运站要对分流的客运车辆合理安排班次、合理确定相关费用。3月21日起,江南汽车站严禁再接纳市际客运班车。

    (二)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客运经营者,市运管处将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企业该车辆一切客运业务,并报请省运管局吊销该车辆客运线路。

    (三)对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客运站经营者,市运管处将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相关法规处罚。

    (五)3月21日起,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集中打击不按规定进站经营,以及在芦淞市场群以路为市沿街停放随意揽客的客运车辆。

    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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