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放烟花鞭炮,未及时清理废弃物
2018年7月16日10时20分,经天元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刘某在天元区滨江南路“株洲滨江沫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前坪燃放烟花鞭炮后未及时清理废弃物,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
2.运输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2018年7月18日9时10分,经天元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罗某驾驶的运输车辆在天元区新马西路上运送建筑垃圾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反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当事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2018年11月24日14时,石峰区农村工作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刘某在石峰区往湘潭的公路上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随后交由城管部门处理。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刘某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其行为构成违法,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