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巡游出租车中规中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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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赵云超

    通讯员/郭力嘉

    株洲日报讯 继12月26日出台《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后,12月28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配套管理办法包括《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分别就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服务行为、驾驶员从业行为、出租汽车车辆管理以及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

    明确企业经营模式,规范准入退出机制

    《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企业经营模式、经营许可手续办理、企业管理及企业变更、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采用公车公营模式或集约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许可期限为5年。其中集约管理模式企业,须通过公开招聘(征集)方式获得。

    该办法还对企业规范营运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依法保障驾驶员权益、规范投诉处理、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岗前培训,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明确要求驾驶员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列出了10项出租汽车驾驶员“禁止”行为,如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拒载等。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车辆管理更加标准化、规范化

    《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准入条件,并对车辆外观、内饰,服务标志及运营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标准化要求。

    同时,规范了车辆退出机制,如车辆技术条件、安全标准、排放标准达不到相关规定,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或行驶60万公里等其他情况的,将被要求退出巡游出租汽车市场。

    完善考核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则包含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车辆的服务质量信誉综合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等级评定制度及考核指标体系。

    市交通运输局将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作为配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权指标或延续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同时,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数据库,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

    上述管理办法可登录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或关注“株洲交通运输”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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