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对公交车司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本次“案例大讲堂”的主题,是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部分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乘客一旦作出拉拽方向盘等行为,就会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处于危险状态。对于乘客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根据当时公交车内乘客数量、行驶状态、车外环境等因素来综合慎重考量,不能将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作为唯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表示,针对在公交车上采取暴力手段危害司乘人身安全,危及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安全的行为,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和地区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不少与会人员呼吁,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司法人员提供指导。此外,也要对其他乘客制止该类行为是否适用无限防卫等问题进行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