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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九)文体广新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加强文化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3.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4.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5.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对医疗废水进行安全处置,确保达标排放,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包括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5.定期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爆发高峰期及汛期等特殊时段,应当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监测和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

    (二十一)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1.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3.接受组织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或任中审计。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责任: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三)税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指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涉及环境监管的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作为工商监管的参考内容。

    4.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情况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4.负责监管机动车船燃油质量,其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各项技术要求。

    (二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职责范围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监督检查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七)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评价、监测,严肃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节能减排统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和分析。

    (二十八)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1.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3.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九)两型办公室工作责任:

    1.按照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推进全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

    2.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绿心及湘江株洲段生态经济带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编制和推动实施全市生态绿心保护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水、森林、矿产资源等生态补偿机制。

    (三十)畜牧水产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畜禽及大型湖库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及淘汰、退出工作。

    4.负责对畜禽养殖户进行日常监管,负责监管江河、湖泊、水库围栏围网网箱养殖等行为。

    5.负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6.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7.参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8.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

    第五章

    市级纪检监察机关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责任:

    (一)负责监督监察地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干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决策的情况。

    (二)负责受理对地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党员、干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负责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及渎职犯罪。

    (四)负责对党员、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章

    市级审判、检察机关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审判机关工作责任:

    (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和审判机制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

    (二)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工作责任:

    (一)对有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审查逮捕、起诉。

    (二)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办理公益诉讼、督促行政履职案件,参与社会环保综合治理。

    第七章

    中央在株单位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中央在株单位主要承担以下环境保护职责:

    (一)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信贷。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三)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海关管理部门责任:

    对全市进口固体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五)检验检疫部门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第八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机构的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群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当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物排放者和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29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该《规定》由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8日印发,文号为株发【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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