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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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在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在责任划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等10条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则应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上报,配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

    政府职能部门也责任明晰。环境保护部门担负有包括规划、执法监督、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发布、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等14项职责。此外,发改、工信、教育、科技、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等41个部门也有详细的职责划分。

    作为《规定》的配套政策,《株洲市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下简称为《办法》)同时出台,将对6种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进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在强调失职问责的同时,《办法》也明确了6种可以酌情免责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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