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办案 湘江电鱼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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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周子熙

    株洲日报讯 10月31日上午10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审理了一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万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该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出庭支持抗诉。

    6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万某明在明知禁渔期间禁止在湘江干流内捕捞作业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自己的柴油船,携带发电机、升压机行至湘江三门电站河域下游约50米处进行捕捞作业。他通过电鱼捕捞鲴鱼(湖南地方名为黄板刁)5条,约1公斤。接到群众举报后,民警在株洲县航电枢纽下游100米处将万某明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据了解,自3月全省法院开展“春雷行动”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活动以来,市中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62件,审结45件,为生态株洲、美丽株洲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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