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获7条鱼 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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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谢燕 黄勇

    株洲日报讯 9月21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包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没收。同时,限包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在湘江株洲县南洲镇河段内投放鲢鱼、鳙鱼苗各550尾(长度为10厘米以上,平均重量为50克/尾)。据悉,该案是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包某(天元区群丰镇村民)在明知湘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用竹竿、铁丝、电线等自制成一套简易电鱼工具,自驾木质渔船在湘江株洲县南洲镇江边村河段用电打鱼。2时许,包某被株洲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包某捕获的水产品鳜鱼3条、重0.3公斤,翘嘴鲌鱼1条、重0.3公斤,黄鲴子鱼3条、重0.4公斤。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包某电打鱼使用的木质渔船、发电机等工具,并将包某捕获所得放回湘江。

    经鉴定,包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总价值为65元。经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评估,包某电击捕鱼造成了1公斤鱼类损失、1公斤鱼类当年产卵损失以及捕捞区渔业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包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法院在对其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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