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频谱 无限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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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晓燕 杨 扬

    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无论是交通、气象、通信、广电,还是航空、航天、国防、安全领域,都离不开无线电技术,尤其是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到来,无线电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不断凸显。

    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频谱资源却日趋紧张,无线电干扰也日益增多,私设电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突出,不仅破坏了电波秩序,更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

    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监管有则,规范市场秩序

    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就必须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及时核实、处理。如果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也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

    出现违规行为,比如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处罚有力,断绝市场乱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对无线电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已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今年,湖南省经信委发布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又对相关处罚规定予以细化,并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准》中明确,对于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未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的,划分为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三种情形。比如,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基准》中明确,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给予处罚,比如,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对当事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基准》中也给出了更详细的处罚细则,比如,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如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准》中明确,除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以外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的有害干扰,依据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影响、较重大影响和重大影响。比如,因无线电发射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原因引发有害干扰,造成一般影响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基准》中规定,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拒不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如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准》中明确,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标准处以罚款,比如非法经营数额不满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按相关标准并处罚款,比如非法经营数额不满2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准》中规定,拒不改正的,如逾期未办理销售备案不足1个月,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基准》中明确,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标准并处处罚,比如,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不足1万元的,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并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准》中规定,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改变一项核定技术指标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两项核定技术指标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三项及以上核定技术指标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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