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频谱 无限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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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晓燕 杨 扬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无线电技术日益广泛应用。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加快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都给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全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新《条例》开启了无线电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也为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明确了方向。

    9月是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市经信委无线电管理科特特择其要点,帮助公众提高对线电管理法规的知晓度,增强全社会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使用无线电频率须获许可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3种情况除外: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公众要想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须符合4项条件: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比如,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就需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也应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设置无线电台站需持执照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不过3种情况除外:设置、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除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符合下列条件: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使用许可,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能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无线电台(站)应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生产或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申请型号核准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应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需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未依照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能销售。

    违规使用必被追责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违反相关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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