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任远
株洲日报讯 日前,《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炉,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它与旧版条例有何区别?9月19日,全市300多位物管企业工作人员齐聚一堂,共同学习物业新规。
业主大会代表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但在过去,成立业主大会,须由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联名才能申请。“但在新规中,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申请即可,且申请时限由过去的60日减至30日,大大降低了业主大会成立的门槛。”本次主讲人、法眼集团诉讼部部长何小翠律师介绍。
新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做了明确规定,它指出“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从而确保了物业保修金制度的建立,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针对物业收费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并经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停车难困扰着不少小区,其中两个常见矛盾是,公共区域停车究竟是否能收费,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理。对此,《条例》指出,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