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共停车场 须配建充电设施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 关桂峰) 记者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与交通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进行梳理,有需求的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实施意见还要求,确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北京市将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实施意见,各区在具备条件的客流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