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抚养费 到生育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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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新华日报》刊发署名文章,建议设立生育基金制度,40岁以下公民不论男女,每年必须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基金。该建议一出,再次将“社会抚养费”推上风口浪尖。

    计划生育的前世今生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2002年9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经历了从严格控制到逐步放开二胎政策的过程,以河南省为例:

    2003年1月施行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2011年11月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4年5月将该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6年5月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尚未离去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原名“计划外生育费”,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严格控制生育采取的综合性措施之一。犹记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计划生育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之际,罚款拘留者,有之;破门拆房者,有之;强制引产者,有之;强制结扎者,有之。

    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0》显示,1980年到2009年,上环手术2.86亿次,结扎手术0.99亿次,人工引流产2.75亿次。多少自愿,多少强制,不言自明。好在,都已经成为过往。

    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初漏端倪的生育基金制度

    《新华日报》刊文指出:2017年中国大陆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比上一年减少了63万,未来二三年内,随着我国第三次人口高峰期的育龄妇女逐渐退出育龄期,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导致的生育堆积效应释放结束,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必然面临断崖式下跌,提高生育率应成为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新任务。

    《新华日报》刊文建议:设立生育基金制度,可规定40岁以下公民不论男女,每年必须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基金,并进入个人账户。家庭在生育第二胎及以上时,可申请取出生育基金并领取生育补贴,用于补偿妇女及其家庭在生育期中断劳动而造成的短期收入损失。如公民未生育二孩,账户资金则待退休时再行取出。

    “社会抚养费”尚未离去,“生育基金制度”已初漏端倪。从计划生育到放开生育再到鼓励生育,社会在变化,政策在改变。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变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希望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生育也能由计划生育转变为自由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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