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若不尽责,法院撤你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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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实习生/贺鸣萱 通讯员/程瑾

    株洲日报讯 孩子是你生的,你却不一定是监护人。8月7日,记者从天元区人民法院获悉,父母等监护人若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也可以被撤销监护权。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办案法官以小王的母亲西岳被撤销监护案为例(详见本报8月1日B1版报道)解释说,西岳在亲生女小王生病期间不去看望,也对小王的学习漠不关心,且母女相处期间对小王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小王已年满13岁,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现其拒绝见到母亲也让母亲无法正确行使监护权,故该院决定撤销西岳对小王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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