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新标准 划定七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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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廖喜张

    株洲日报讯 物业服务收费有什么依据?收多少?怎么收?近日,市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已明确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和装修管理相关服务费,但不得擅自扩大管理费分摊范围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收取公用照明、电梯维护费、外来打孔人员管理费、外来防盗窗安装管理费、外来水泥沙子卫生费,不得擅自提高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等。

    通知中还划定七条收费“红线”,明确将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这七条“红线”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逾越:

    1.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没有申报,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 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7.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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