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
市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出台了新的《株洲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规定建设的,作为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所需要的办公、服务、操作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在具体用途上分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值守用房、物业服务操作用房、物业服务工具材料存放用房等。
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且能取得不动产登记(不单独发证)。
二、新《办法》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是新《办法》要求按照新建开发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3‰至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原《办法》是按照新建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3‰至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二是新《办法》要求项目计容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原《办法》对项目总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三是新《办法》要求项目计容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10万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原《办法》对项目总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4‰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三、新、旧《办法》如何衔接?
新《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新《办法》实施后,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应按新《办法》的规定执行。
通讯员/张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