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王芳
通讯员/姜馨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信息,7月20日起,我市将从严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如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有配合购房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信息显示,凡因购房而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人在申请办理退房(含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登记或变更)时,应到原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据介绍,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退房(含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登记或变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没有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属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