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5万抵10万”广告吸睛 补交尾款却多要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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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应以合同规定“成交价”为准

    株洲日报记者 马文章

    株洲日报讯 “交5万抵10万”“黄金地段旺铺”……近日,正为投资犹豫不决的刘女士,看到天元区奥园广场推出的系列优惠广告时,心动了。她便在该商圈认购了一个门面,但是到交剩余款项时,市场方却让其再交5万元,不然就不签后续合同。

    “当初,合同价278990元,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刘女士出示认购书以及定金票据告诉记者,5月份时,她的丈夫与株洲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约定规定时间内交付尾款。但到交付剩余款项之时,对方却要求多加5万元。

    刘女士事后决定不投资买铺。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商户可以无理由提出全款退场。但刘女士却被市场方告知,这5万元不能退。

    当初承诺的价格,为何临时要加价,还不能全额退款?6月13日上午,记者与刘女士来到奥园广场。

    “这5万元实际上是‘电商团购’优惠,是我们委托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故该优惠政策不在房款中。”株洲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核算,刘女士购买店铺要交32万余元,公司虽然承诺未来可以全额退款,但如果刘女士不交5万元,系属违约行为,之前交的2万元定金不能退还。

    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超认为,不论双方之前有什么协商,都应以合同上规定的“成交价格”为最终价格,市场方在合同外再要求缴纳款项,为不合理要求。刘女士可以凭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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