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贴士】 业主签字“大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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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小区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由于业主要求各异,意见难以统一,小区的管理容易引起各种纷争。业主大会的召开大部分都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业主不签字、乱签字和签字不规范,都会对整个小区管理产生不良影响。当前,小区管理事务中对签字的真实性、有效性的纠纷已屡见不鲜。

    业主签字大有讲究,必须做到“两个遵守、四个明白”。两个遵守就是遵守《业主管理公约》、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在签字前一定要弄明白四个问题,谁发起?为什么签字?谁来签?如何保障结果真实?

    首先,小区中可能会有各种原因要求业主签字,但是发起业主大会的原则上只能是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其他个人和组织、机构均不得擅自召开业主大会。

    其次,业主大会书面征集意见前一定要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7天(首次业主大会15天)的公告,公告应说清楚解决什么问题、准备怎么解决、在什么上面签字等,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在程序不到位或书面意见不明确的情况下,业主不能贸然签字。

    再次,签字人必须是业主或业主授权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业主仅指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得到授权的其他人,即使是业主的父母、子女和亲属、朋友,签字或代为签字均为无效签字。具体授权形式由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通常还应有第三方见证。

    最后,统计书面征求意见结果的过程应公开透明,由业主代表到场见证,由办事处或居委会监督和证明,统计结果应公示,存档备查,并将议定事项报办事处或居委会备案。

    (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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