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通告 株河办告〔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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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保障河道防洪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方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中打击非法采砂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许可),非法在株洲境内采砂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非法采砂行为擅自采砂的一经查获,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强制拆除,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全市境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三、辖区内所有非法采(吸)砂船、机具从通告发布日起,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集中停靠,并依法拆除。非法砂场、非法挖(洗)山砂场依法关停拆除。从事违法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的,依法严肃查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凡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清理整治非法采砂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不得徇私说情。对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采砂或参股砂场,为非法采砂人员充当“保护伞”和对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存在不闻不问、不查不管等“不作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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