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吴楚
通讯员/姜馨
株洲日报讯 从6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政策将有所调整。
根据《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可申请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原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通知》要求,对于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缴存职工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对于租房提取的,凭公积金缴存地和原本市购房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申请办理,限每年办理1次,已婚职工家庭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夫妻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未婚职工每次租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200元。
对于出境定居的,凭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