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快评
去年,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比例达21.4%,较前年有大幅提升。部分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见《株洲日报》5月28日A1版)。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官员出庭应诉,体现的是一种担当。
从法律层面来看,单位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是完全合法的。现实生活中,一般的民事官司也经常出现委托代理人应诉的现象。但是,“民告官”有一点特殊,那就是百姓所以要“告官”,就是想通过这样的手段引起“官”们的重视,避免利益受到进一步伤害。而“官”出庭应诉,也不仅仅为了满足“民”的需要,而是体现和表达解决问题的态度。这是一种担当,亦即在困难和矛盾面前不退缩、不回避、不推责。
民告官,虽然告的是单位,对官员来讲,都是“公”事,只要是公家的人,都可以应诉。但是,这样的“公”事,显然与单位负责人在履行公权力过程中出现的行为不规范等有着密切关系。就算百姓所告的事实存在问题或者没有道理,行政机关不存在过错,在有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如果单位负责人能够正面应对、直面矛盾,对提升政府形象也是能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
如果“告官不见官”,至少会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让百姓感到存在“官官相护”的问题,担心受到行政机关的报复。二是降低司法效率。因为,无论是受托律师还是应诉的一般工作人员,都必须在单位负责人划定的权力范围内应诉。一旦超越范围,就要向单位负责人请示。如此一来,案件的审理难度就会很大,“告官”的群众心理压力也会更大。这样的现象多了,百姓也就不大愿意选择“民告官”,而是到政府上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后,有问题的解决问题,没问题的面对百姓,政群干群关系就会得到极大改善。避而不见,反而会让百姓认为是怕事,是存在问题,是想推卸责任。
从株洲去年的情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比例还只有21.4%,虽有进步,但总体还是很低。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当被告不可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担当。希望“告官见官”能成为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