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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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张轶强 蒋筱萱

    株洲日报讯 天元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江某不仅被判刑,还被要求收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予以销毁,并通过本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江某在本报刊发的道歉书称,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她在天元区圆方路上的便利店销售由非正规渠道购买的“二度春”等保健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向广大消费者诚挚道歉,并收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予以销毁。

    经调查,江某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未依法取得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由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江某对其已售出的保健食品未采取任何消除危险的措施,亦未告知消费者其出售的保健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江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江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天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江某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并销毁,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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