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刘平
株洲日报讯 5月21日,晏平的前妻李英向棱镜周刊求助称,晏平在一场交通事故后,与肇事车主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获赔1.3万余元。第三天,晏平身体不适又住医院,疑与车祸损伤有关,医药费已超过所获赔偿款。
该调解书显示,今年3月31日,晏平在醴陵市区横穿道路时被汪军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汪军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4月19日,双方约定晏平医药费及检查费由汪军承担,汪军一次性补偿晏平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3186元。
李英介绍,晏平现年57岁,是一名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她与晏平于今年3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育有一子。晏平遇车祸后被邻居送进医院,4月18日才出院。4月21日,晏平因身体不适再次住院,目前情况不容乐观。
“签调解书时,家属都不知情。”晏平的儿子晏峰认为,当时晏平神志不清,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调解书应属无效。
5月8日,晏峰曾求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认为,晏平于3月31日交通事故致伤头部,根据醴陵市中医院病历资料、头部CT检查、磁共振检查,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脑挫伤与交通事故有关,脑梗死后遗症、脑白质病变、脑萎缩是否与车祸事故有因果关系,建议去湘雅鉴定中心鉴定。
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浪介绍,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伤者家属称伤者签订调解书时神志不清的说法。韩浪认为,需证明伤者当时确实神志不清,否则无法认定其签订调解书行为无效。
(文中相关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