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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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清理创建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集中清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全面清理全市各级各类创建示范活动,增强创建示范活动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制度机制。

    二、集中清理

    创建示范活动,是指以“创建”“示范”或“创建示范”名义开展的所有活动。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开展的,面向全市各地各部门或者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上述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也纳入清理范围。

    为加强党的建设,全市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创建示范活动,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清理原则和重点。严格按照“精简活动数量、规范示范层级、减轻基层负担、统一审批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分步实施、从严从紧”的清理要求,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县市区和乡镇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四)方法步骤。成立株洲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筹负责全市清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市民政局、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清理)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各县市区负责清理以本县市区(含所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清理依据和要求,全面梳理创建示范活动,提出保留、合并或取消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依据;要保留多个项目的,必须进行排序。2018年5月7日前,市直机关各单位将自查清理情况(含电子版,下同)经本单位党组(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株洲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和传真:0731-28681065,下同)。2018年5月7日前,各县市区汇总本地区(含所属乡镇街道)自查清理情况,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自查清理情况包括:自查清理情况报告(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和建议等)、《株洲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和《株洲市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凡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自查清理情况、申报保留项目的,视为原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自行取消,不再开展。

    2.汇总上报。市协调小组对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县市区的创建示范活动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5月18日前上报省协调小组。

    3.审批公开。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并报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市协调小组以适当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公布我市创建示范活动目录。

    清理工作期间,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三、规范管理

    (一)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严格按中央、省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均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建立综合考评机制。经批准继续开展或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合理、与时俱进的考评指标体系,并融入日常化管理,形成常态化机制,确保创建示范活动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已完成阶段性目标、与中心工作脱节、推动工作作用不明显、缺乏群众参与的,要责令及时退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责令及时撤销。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经批准继续开展或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关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内容。

    (五)建立惩戒问责机制。对于集中清理规范后擅自开展的,或者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创建示范活动,要责令立即停止或者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依规依法予以问责。

    四、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确保依规有序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反弹回潮。

    全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协调小组负责清理规范创建示范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民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对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明确负责集中清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确保集中清理工作全覆盖。要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报送相关材料,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整体推进。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力、不认真自查自纠、清理规范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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